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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作者/来源:互联网络 文章编辑:Liang 添加时间:20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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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四个阶段。 

  立案 统计法规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有关控告、检举和自行发现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统计法律法规应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时,报局领导办理审批手续。有权批准的领导,经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需立案查处的,即签署同意立案的意见,确定承办该案的承办人员。

  调查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检查核实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有关的会计等资料;在上述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弃的情况下,经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登记保存。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日内对所查询的问题如实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市局有权对全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统计、会计资料及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细致、深入的调查,广泛取证,搞清案件事实真相,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报局统计执法审议委员会领导研究。

  处理 统计局执法审议委员会在对调查材料、有关证据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2)罚款,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下;(3)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三万元罚款;(4)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建议通知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作出后,行政机关履行告知、送达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履行期限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受送达人应接受行政“告知”、“处理决定”法律文书,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结案 案件经过调查并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以后,调查人员写出结案报告,报经局统计执法审议委员会核实,将案件材料逐级上报备案,即可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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